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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5]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做好外汇业务数据的报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62)。

特此通知。

 

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附1

金融机构网络专线接入要求

为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现对金融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接入提出以下规范和要求:

一、 网络结构要求

金融机构总部/总行或数据中心统一经专线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通过其内部网络连接到其总行/总部或数据中心。金融机构内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专线网络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专线网络暴露在互联网上。

二、 互联协议

链路层采用PPP或者HDLC协议,传输层、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接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中国移动的网络专线,其中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支持DDN、MSTP、SDH三种网络专线接入,中国移动只支持SDH网络专线接入。

三、 互联编址原则

金融机构连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 网络安全性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金融机构负责金融机构端的网络、系统以及设备的安全。

五、 实施及维护要求

(一)金融机构在申请联网前,应根据自身业务量选择合适的网络带宽,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连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一起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部门,联系电话:010-68402022。

(二)金融机构应建立日常网络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附3

多家金融机构共用消息传输系统实施要求

为满足多家金融机构共用一套消息传输系统(MTS)进行数据报送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牵头金融机构和MTS金融机构节点代码

如果多家金融机构共用一套MTS服务器,应先确定其中一家金融机构(该行必须有4位金融机构代码)作为牵头金融机构,并以牵头金融机构报《金融机构接入及数据接口联调申请表》,在表中说明共用MTS的金融机构情况,包括4位金融机构代码和中文名称。牵头金融机构按照节点代码编制规则(B+4位金融机构代码+01),依据自已的4位金融机构代码确定本MTS服务器的7位金融机构节点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该节点代码下发许可证文件。牵头金融机构负责MTS的安装部署,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联调测试。

二、多家金融机构共用MTS报送数据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生成各自的接口数据文件,并传送到共用MTS服务器上。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接口控制文件名建立不同的控制目录,即控制目录名为24位接口控制文件名(不含扩展名)。各金融机构的控制目录中及接口数据文件中仅能包含本金融机构数据。

发送历史目录、错误文件目录和接口反馈目录的结构及共用方式与待发送目录类似,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接口反馈文件的解析工作。

三、示例

以韩国友利金融机构上海分行(310000125101)和友利金融机构(中国)有限公司(110000124800)共用一套消息传输系统为例,说明两家金融机构共享一台MTS服务器上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数据传输应用,实现接口数据文件的报送和反馈。


附4

接口验收工作要求

为保证从金融机构顺利采集外汇管理所需的业务数据,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以下简称采集规范),特制定本要求。

一、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设计及开发的主要原则

(一) 数据导入原则:采集规范所要求报送的数据应尽量从金融机构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金融机构内部与各类采集信息有关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金融机构自身开发的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接口程序)。

1.对于从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中无法导出到金融机构接口程序的,金融机构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信息。

2.对于从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中只能导出部分要素到金融机构接口程序的,金融机构可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其他要素。

3.对于某些业务没有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的,金融机构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信息。

(二) 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不可变更原则: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应在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金融机构接口程序时或在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补录/录入信息后,按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生成。不得对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进行手工干预。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应与每笔业务做到一一对应,保证编码的唯一性。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不得重号,但可跳号。对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项下的数据信息进行任何操作,都不能变更该申报号码/业务编号/数据自编码。

(三) 修改/删除原则:如需对已报送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应遵循“在何处产生在何处修改/删除”的原则,即从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金融机构接口程序的信息不能在金融机构接口程序中修改/删除,应在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修改/删除;在金融机构接口程序中补录/录入的信息应在该接口程序中进行修改/删除。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发其接口程序时应在技术上对此进行控制,并按照采集规范的要求注明修改/删除原因。

(四) 及时性原则:无论采取部分接口还是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金融机构均应按照采集规范的要求及时将数据报送外汇局。金融机构从自身电子系统将信息导入其接口程序或在其接口程序补录时,均应保证其操作能满足采集规范的时效性要求。

(五) 完整性原则:金融机构通过其接口程序产生的数据范围应与采集规范所要求的数据范围一致,保证其完整性。

(六) 正确性原则:金融机构接口程序中相关数据校验和质量控制应符合采集规范的要求。

二、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工作要点

(一) 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阶段

1. 金融机构应说明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信息及在金融机构接口程序中补录的信息等情况。对无法由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信息应说明原因:如金融机构接口程序未实现导入功能、或其自身电子系统缺少该项信息或金融机构部分业务无电子系统等。

2. 金融机构应说明从其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环节产生各类业务数据的判定方式:(1)由金融机构一线柜员在其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人工判定并加注标记;(2)在数据从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入至金融机构接口程序时,按设定条件或业务类型,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定;(3)在数据从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入至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后,再进行人工判定;(4)其他情况(应明确说明)。应审核金融机构进行各类业务数据判定的标准是否正确,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相应内控制度保证对各类业务数据判定的准确性和判定标准执行的一致性。

3. 金融机构应按采集规范的要求对有关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可选择的校验方式有:(1)在其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校验;(2)在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环节进行校验;(3)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相关信息后,由其接口程序中进行校验;(4)在其接口程序生成接口文件环节校验。

4. 对采取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不应在其自身电子系统或其接口程序中设置交易编码、交易附言自动生成功能及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联动功能。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应保持与申报主体申报的相关信息一致。

5. 业务数据由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出后经由中间介质导入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而不是直接由金融机构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金融机构接口程序的情况,金融机构应不能修改其中间介质上的数据,保证信息在导入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前后完全一致。

(二) 从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导出数据到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阶段

1. 了解金融机构从其接口程序导出数据以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方式能否满足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2. 了解金融机构是否建立了内控制度并在技术上确保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三) 金融机构对于接口反馈信息的处理阶段

1. 金融机构应建立接口文件错误反馈处理机制,对接口文件反馈的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合理修正。

2. 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对错误反馈信息进行处理。

3. 金融机构应在技术上确保各分支机构对错误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查询、修正和反馈。

4. 对错误信息的修改应遵循“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设计及开发的主要原则”的要求。

三、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技术要求

    对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文件名及后缀名的英文字母均应为大写字母。

2.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文件应通过外汇局提供的“金融机构接口程序验收工具”的检测。

3. 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应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满足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完善的需要。

 


附7

接口程序联调工作要求及流程

一、接口程序联调工作目的

(一)检验金融机构报送的接口数据文件是否可以被正常读取入库和反馈。

(二)通过规定的接口程序联调过程,金融机构能够集中力量完善接口程序,减少接口数据错误。

二、接口程序联调的前提条件

(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已建立专线连接。

(二)金融机构已经安装消息传输系统(MTS)。

(三)金融机构可以使用生产环境进行联调,也可以搭建专门供联调使用的联调环境。金融机构完成消息传输系统(MTS)有关配置工作,金融机构接口程序可以正常稳定运行。

(四)金融机构完成消息传输系统(MTS)本机构的MTS配置工作。主要包括消息传输系统(MTS)配置,接口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文件并传送到消息传输系统(MTS)服务器,以及消息传输系统(MTS)服务器定时发送接口数据文件到总局。

(五)消息传输系统(MTS)连通性联调测试通过。

(六)金融机构已上报《金融机构接入及数据接口联调申请表》。

三、接口程序联调的数据要求

在接口程序联调时,金融机构接口数据原则上应来自于真实业务数据,覆盖本机构计划通过接口报送的所有文件类型,并保证一定的数据量。各种报送的数据应包括接口文件规定的所有类型,且通过接口数据文件能对已报送的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

例如: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四、联调环境接口读取时间安排注:第一次报送数据可以只包含新增类型的数据。

为便于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测试,总局联调环境设置为每天进行三次接口数据读取,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金融机构应及时查收和解析接口反馈文件,并分析错误反馈情况,涉及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修改。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时间设置,设定消息传输系统(金融机构端)的定时发送时间。一般应在接口导入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30分钟,比如6:30、12:00和19:30。另外,金融机构报送的测试数据读取完成后会自动发送反馈数据。

五、接口程序联调流程

(一)总局确定可以进行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电话通知金融机构,并在4天内完成接口联调。

(二)金融机构进行接口程序联调

一般情况下,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共计4天。第5天将由总局确定本次接口程序联调的结果。

接口程序联调阶段划分:

1、第1天进行接口联调准备

总局判断接口测试使用的金融机构档案是否已存在。

2、第1天至第3天同时为金融机构自主测试阶段。

金融机构自行选择数据(应满足接口程序联调的数据要求,原则上应使用真实业务数据)生成接口文件发送到联调环境,金融机构接收反馈信息并解析。此后金融机构需要及时根据错误反馈完善接口程序,重新生成接口测试文件准备下一次测试。

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每天三次的接口读取时间进行充分测试,如果对反馈内容存在疑问,可以联系总局科技部门。

3、第4天为金融机构报送正式数据阶段。

第4天报送的测试数据要求使用正式业务数据。

第4天报送的最后两次数据(12:30和20:00)将作为评定金融机构本次接口程序联调结果的依据。只报送一次或接口数据不满足接口程序联调的数据要求均视为本次接口程序联调不通过。数据操作类型应涵盖新建、修改、删除三种类型。对于修改类型的报送信息,可以使用前几次报送的测试数据,但应为正式业务数据。

(四)联调金融机构于第5天向总局以邮件方式提交接口程序联调完成申请,未提交则记为接口程序联调未通过。邮件格式如下:

4位金融机构代码或者金融机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0001或者110000000100(如果多个可以110000000100,110000000101)

金融机构中文全称;XX银行北京分行

第几次接口程序联调:1

业务数据类型:

接口程序联调开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接口程序联调结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例: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接口程序联调开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接口程序联调结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最后两次数据报送的错误反馈率: 0%、0%。

联系人姓名:XXX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注:“金融机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取自接口数据控制文件名中的12位码。

最后两次报送接口联调数据文件的控制文件名称,例如:

FALTT11000000010009032302

FALTT11000000010009032303

 

错误反馈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获取某次接口读取所有的接口反馈数据文件(单位基本情况表除外)。

2、计算总记录数。打开所有接口反馈数据文件,将标签中的数值进行相加。

3、计算总的失败记录数。打开所有接口反馈数据文件,将标签< FALRECORDS>中的数值进行相加。

4、计算错误反馈率。错误反馈率=总的失败记录数/总记录数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最后两次测试数据的错误反馈情况向总局提交接口程序联调完成申请。

如果接口联调测试结果稳定,并且能够达到联调通过的评定标准,可以提前提出接口联调完成申请。要求接口联调至少已经报送过6次数据。评定的数据依据为最后报送的两次数据,数据要求与正常联调的第5天报送的数据要求相同。如果第一次接口联调不能通过,以后均不得提前申请完成接口联调。

(五)总局根据金融机构的接口程序联调完成申请进行联调结果复查。

总局接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接口程序联调完成申请,将对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的结果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最后两次报送的数据均符合接口程序联调提出的数据要求和操作类型要求。

2、最后两次报送的数据错误反馈率均不超过1%。

(六)对于达到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总局将电话或邮件通知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通过;对于不能达到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总局将电话或邮件通知金融机构本次接口程序联调的结果,并在确定下次接口程序联调日期后电话通知金融机构。

(七)总局记录和汇总本次所有接口程序联调通过的银行。

六、接口程序联调注意事项

(一)金融机构如果使用生产环境,一定注意不能将联调的接口文件放到生产目录下,同时不能改变生产环境的有关设置,影响生产环境正常运行;如果新搭建消息传输系统(MTS)测试联调环境,一定注意金融机构的节点代码不能与生产环境的相同,并且需要向总局科技运维部门申请消息传输系统许可证和路由表。

(二)金融机构通过接口程序生成接口联调数据文件,传送到金融机构端消息传输系统(MTS)发送目录下(如:D:/ FALData_TEST/Send,切记一定不能放到生产目录下)。金融机构自动发送给总局后,外汇局端会定时自动读取接口联调数据文件并生成反馈数据文件,金融机构可以接收到接口联调数据的反馈数据文件。

(三)为了避免错过联调环境的每次定时接口读取,金融机构注意接口数据文件要在发送时间之前放置到发送目录下。

 



以上来源:外汇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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